下面是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管理局等五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文件。
《通告》中显示,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Ⅳ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自9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和注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否则不准销售和上牌。车辆需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市民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查询达标车型。
此外,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外地车也不能转入珠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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