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处罚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规定: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第一条第十项规定: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