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及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运输车所在单位应对建单位监控平台,或委托有监控平台的GPS运营单位/从业单位代为监控;本市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区县公安分县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立市级监控中心。
系统通过GSM/ CDMA网传递的GPS定位数据和相关信息,应对运输车的行进路线、行驶状态、车辆参数、中心控制、历史数据等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实现车辆行进控制、事故报警、碰撞报警、盗抢响应、定位跟踪、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对运输车进行网络化监控的功能。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GPS的标准:为保证单位监控平台、市级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全市系统资源共享,系统应由国防科工、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认可的单位统一安装实施。对已经安装GPS设备的运输车,须进行技术改造,以便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
(一)运输车:安装车载终端TCU、紧急按钮、碰撞传感器、状态开关等。
(二)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建本单位系统监控平台;建监控平台的应配备相应设备、安装监控软件。
(三)区县公安局:宜安装监控WebGIS系统,通过互联网查询运输车的行驶路线、运载状态等信息;安装的应自配1台可运行WIN2000以上操作系统、连互联网、256内存、1GHZ处理器的计算机。
(四)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应联合建全市系统监控中心,实现对运输车实时监控、查询、报警、管理、控制等功能;应安装系统监控管理软件、GIS地理电子地图系统及相应的设备。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GPS的要求:
(一)车载终端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准的设备。
(二)车载终端应隐蔽安装在运输车的车箱外,且距车箱外缘大于1米的车体上,宜安装在驾驶员座椅位置以前的车体部位,且天线不得高出车体。
(三)由提供系统设备或提供监控服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行业标准AQ 3003-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系统通用规范》和AQ 3004-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
对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要求
(一)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所属运输车,应采用符合国防科工委科工爆字[2001]156号《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的专用运输车,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箱要采取屏蔽措施;
2.车箱的通风窗要安装屏蔽网,确保车箱的屏蔽效果。
(二)其它从业单位所属运输车,应是符合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要求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且车箱必须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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